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3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法院判決平臺用工企業應將扣款、費用承擔等規則提前向勞動者公示,并就勞動者存在應予扣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無正當理由扣除勞動者薪資的,應予返還。
甲公司與某外賣平臺運營公司簽訂即配合作協議,承包外賣平臺在南京某區域的外賣配送服務,并在該區域設置配送站。孫某于2021年7月7日在某外賣平臺騎手端APP上選擇注冊成為專送騎手,意向配送區域為甲公司所屬配送站負責區域,外賣平臺遂將孫某信息推送給配送站站長張某。當日,孫某入職該配送站,開始從事外賣配送服務。
經各方確認,配送站有較為嚴格的考勤制度和扣款制度,遲到、曠工會產生扣款;若被投訴、差評也會產生扣款。計薪規則為300單以內5元/單,300-1000單5.5元/單,1000單以上6元/單。
孫某在2021年7月送單922件、8月送單1260件,甲公司通過乙公司實際向其發放配送提成891元、4643元,對于差額部分甲公司主張此系孫某被投訴后對孫某的扣款、離職未報備扣款及手續費等。孫某因對薪資扣款提出異議產生糾紛,遂于2021年8月31日離開配送站,經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還扣款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配送行業基于提高配送服務質量的要求,可以通過制定配送標準,事先約定未達標或違規的扣款規則并告知配送員的方式,督促配送員更好地提供配送服務,提高客戶體驗度與平臺品牌形象,但扣款人應當承擔配送員存在未達標或違規事實的舉證責任。
法院認為,孫某的騎手端APP上雖然公示有相應的扣款制度,但甲公司未舉證證明孫某在配送過程中存在未達標或其他違規行為導致其被扣款,現孫某僅認可其因差評投訴被扣50元,故法院認定甲公司僅有權在孫某的配送提成中扣除50元,超過部分不予認可。關于離職未報備和手續費等,因甲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該項扣款制度,故該部分扣款缺乏依據,最終認定甲公司補齊孫某工資差額5217元。